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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儀式與中國社會”國際學術研討會分組討論紀要:楊金麗、呂鵬志《靈寶三元齋之出典——〈太上洞玄靈寶三元品戒經〉合校解題》

来源:廖文麗 时间:2021-11-13

“道教儀式與中國社會”國際學術研討會分組討論紀要:楊金麗、呂鵬志《靈寶三元齋之出典——〈太上洞玄靈寶三元品戒經〉合校解題》

 

202110252020分至2230分,“道教儀式與中國社會”國際學術研討會在ZOOM視頻會議室舉行了主題為“道教儀式史”的分組討論。當日共發表兩篇論文,其中,上半場由西南交通大學人文學院博士研究生楊金麗報告,論文題目為《靈寶三元齋之出典——〈太上洞玄靈寶三元品戒經〉合校解題》,會議主持人、評議人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郜同麟老師,會議分為論文彙報和評議討論兩個環節。

一、論文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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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報告人楊金麗主要從文獻考訂、校勘復原和內容考釋三個方面對其論文進行彙報。

(一)文獻考訂

在文獻考訂上,楊金麗同學從三個方面展開。首先是經名,《太上洞玄靈寶三元品戒經》(以下簡稱《三元品戒經》)係劉宋高道陸修靜所編《靈寶經目》 著錄的元始舊經之一,約成書於東晉末劉宋初。此經完整版本已散佚,收入《道藏》的《太上洞玄靈寶三元品戒功德輕重經》(DZ 456,以下簡稱《功德輕重經》)和《太上大道三元品誡謝罪上法》(DZ 417,以下簡稱《謝罪上法》)原是該經的前後兩部分,後被分出單行。

其次是他書徵引和互見文字。楊金麗同學先列舉了兩種類型的引文,一是明確標注引自《三元品戒經》的道經,如北周道教類書《無上秘要》(DZ 1138)卷五“身神品”引《洞真(玄)三元品誡經》,卷三十四“法信品”、卷四十四“洞真三元品誡儀”和卷六十六“沐浴品”引《洞玄三元品誡經》;二是未註明出處,但文字內容實見於《三元品戒經》的引文,如敦煌寫本《大道通玄要》卷七(S.3618BD 17)“三元品戒罪目”就出自《功德輕重經》。除引文外,楊同學還列出道經中可資校勘的互見類似文字,如改編自《功德輕重經》的《太上太玄女青三元品誡拔罪妙經》(DZ 36)等。

(二)校勘復原

楊金麗同學與呂鵬志教授利用大量參校資料對《功德輕重經》和《謝罪上法》進行了合並校勘,他們指出《三元品戒經》同時存在訛、脫、衍、倒四種類型的文字錯誤。楊金麗同學分別舉例進行說明:

訛文如三元罪目中“學上道月朔八節不禮師尊之罪”一條,根據謝明《國圖敦煌道經校釋札記》(《敦煌研究》2015年第2期)一文,此處“月朔”當作“朝半”。脫文如《謝罪上法》二十方懺中,“向西北一拜,長跪言”和“臣某今歸命上方无極太上靈寶天尊”之間,依次脫西北方懺文,北方之懺及其懺文、東北方之懺及其懺文、東南下方之懺及其懺文、上方之懺。衍文如三元罪目“上真大聖遊宴從駕功過儀典”下重出的“上真中聖遊宴從駕功過儀典”一條。倒文如《功德輕重經》三元品戒總目“三元品戒罪目”誤置於“學上道不信經戒懷疑兩心之罪”上,致使上元罪目不足60條,與後文結語“右六十條罪”云云不合。

(三)內容考釋

在文獻考訂和校勘復原的基礎上,楊金麗同學和呂鵬志教授對經文的部分內容做了考釋。《三元品戒經》按照主題可分為信仰和儀式兩部分,信仰包括《功德輕重經》所述三元三官宮府曹屬、三元品戒罪目、緣對功德報應二論,儀式則為《謝罪上法》記載的三元謝過之法。楊金麗同學在彙報時著重介紹了《三元品戒經》的信仰部分。

首先是“三元三官宮府曹屬”,楊金麗同學指出,天地水三官主若干宮府曹是《三元品戒經》模仿世俗行政制度構建的超自然官僚機構,但經中對三元宮府曹屬數量的記載存在前後矛盾的情況。《功德輕重經》有言“上元天官置三宮三府三十六曹,中元地官置三宮三府四十二曹,下元水官置三宮三府四十二曹,天地水三官九宮九府一百二十曹。”此處記載“三府”和“九府”的數量與經文敘述不一致,疑似有誤。北宋道書《靈寶無量度人上經大法》卷四根據《三元品戒經》繪製了“三官九署十二河源”示意圖,根據經文的說明和圖示可知正確計數應為上元天官置三宮九府三十六曹,中元地官置三宮九府四十二曹,下元水官置三宮九府四十二曹,合計三官九宮二十七府一百二十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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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三元品戒罪目”。 楊金麗同學指出,《功德輕重經》記載的三元品戒罪目是三官在三元日考核善惡功過輕重的依據,也是三元謝過之法所懺謝的主要內容。“三元品戒,部有六十條,合一百八十條戒”,其中既有與早期方士傳統和天師道相關的戒條,也有受佛教齋、戒影響的戒條,通過《三元品戒經》,可以看出古靈寶經是融攝方士、天師道和佛教傳統的經系。具體而言,三元罪目吸收了早期方士秘傳、強調拜師傳授之儀的傳統,以及天師道不拜他教神鬼的傳統。此外,三元品戒罪目在形式和內容兩方面都明顯模仿和借鑒了佛教戒律。在形式上,三元百八十戒明顯借鑒了小乘佛教“波羅提木叉”戒本和大乘佛教菩薩戒“十善戒”等系列戒條。三元戒品按受戒對象分為上真、學上道、學者及百姓子三個等次也可能是受佛教“漸受戒/漸次戒”觀念的影響。在內容上,三元品戒罪目中存在不少與齋儀相關的內容,而靈寶齋的主要來源是漢傳佛教齋儀(參呂鵬志會議論文《靈寶齋淵源考辨》)。另外,三元品戒罪目還有許多戒條直接吸收佛教戒律規範,並且顯示出對大小乘佛教戒律兼收並蓄的特點。如“學者及百姓子姦淫穢濁之罪”“學者及百姓子盜竊財物之罪”“學者及百姓子殺害眾生之罪”等戒條,對應小乘佛教四波羅夷法中的淫、盜、殺幾種重罪;又如“學者及百姓子貪濁滋味肥葷之罪、學者及百姓子貪食五辛之罪、學者及百姓子私畜刀仗兵器之罪、學者及百姓子金銀器食之罪”等戒條,可能借鑒了大乘菩薩戒食肉戒、食五辛戒、畜殺具戒、金銀器受食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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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是對“緣對功德報應二論”的探討。楊金麗同學指出,道教一方面接受了中國古代關於祖先會影響子孫命運,而子孫也可以通過祭祀祖先使祖先在冥界安生的觀念(承負說),另一方面又接受了佛教關於因果報應、自作自受、祖先和子孫之間互不影響的看法(輪迴報應說)。前輩學者如湯一介先生和美國學者司馬虛(Michel Strickmann)、柏夷Stephen R. Bokenkamp)都已注意到這兩種報應說之間的矛盾。《功德輕重經》假託太上大道君和元始天尊的問答來討論這二論之間的矛盾,太上大道君認為“經傳或云先身行惡,殃流子孫;或云己身罪重,上誤先亡”,“或云善惡各有緣對,生死罪福各有命根,如此報應善惡緣對,則各歸一身”,二者之間有矛盾。元始天尊用“迴度”理論解答了太上道君的疑惑,即生者所積的功德可以迴度給亡者,尤其是迴度給養育自己身形的寄胎父母,使他們得到超度。“迴度”其實就是受佛教影響的功德轉讓思想,這一思想可以調和和解決己身受報與生者死者相互影響這兩種觀念之間的矛盾。

 

二、評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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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評議

在楊金麗同學彙報完之后,主持人、評議人郜同麟老師對論文進行了評議與提問。首先是評議,郜同麟老師對這篇論文給予了高度評價。他肯定了文章正文部分所作的工作,作者運用多種研究方法,羅列大量相關文獻和資料,對經文進行了全面的梳理和研究。附錄的精校本《三元品戒經》也對學界閱讀和引用此經具有重要價值。隨後,郜老師對論文提出了一些建議:(1)三宮九府這一說法不僅見於古靈寶經,更不僅見於《三元品戒經》,早期上清經中也有提及。《三元品戒經》將每一宮分為左中右三府這一問題值得深入研究,需要考慮將每宮分為三府這一觀念的形成時間,“九府”與“二十七府”的數量差異不能單純用計算失誤來解釋。(2)在三元品戒罪目方面,需要考慮罪目前的小標題是否為《三元品戒經》原始內容,是否存在後來新加的可能,因為北周類書《無上秘要》的敦煌本和《道藏》本關於小標題的記載存在差異。(3)文章根據金銀器食戒僅見於佛經《菩薩善戒經》而把《三元品戒經》的成書年代推到劉宋時期,這一觀點還值得商榷。因為《摩訶僧祇律》也曾提到不能使用金銀器飲食的觀點,需要考慮《三元品戒經》的“學者及百姓子金銀器食之罪”是直接吸收佛教戒條還是化用佛經而來。(4)至於經文校勘,可以考慮在校異同的基礎上,通過考證異文進一步校是非,這樣提供的校本會更具有學術價值。

楊金麗同學對郜老師的意見表示感謝並進行了回應,論文合作作者呂鵬志教授對楊同學的回應作了補充。第一,楊金麗同學回應道,經文中有明確提到每宮對應三府,此處判斷為計算失誤有一定道理。呂鵬志教授補充,此處存在的矛盾可能不是三宮九府觀念產生時間先後的問題,而是經文在流傳刊刻的過程造成的,並且尚未發現比《三元品戒經》更早記載三宮對應九府的經典。第二,楊金麗同學認為目前暫無版本依據可證明三元罪目前的小標題為後人所加。呂鵬志教授補充,《無上秘要》等類書在編撰時,通常是分科目節引,而非全文徵引,據勞格文(John Lagerwey)、周作明等學者考證,今本《無上秘要》一書尚存很多錯誤。此外,原文小標題位次顛倒,校勘使用他校、本校、理校的方法試圖恢復原經的次序,具有充分的依據。第三,楊金麗同學贊同郜老師關於金銀器食這一條的補充意見,並表示根據孤證推測成書時間,有失嚴謹。呂教授補充道,在《菩薩善戒經》譯出之前的佛經確有相似戒條,但多為“不得捉持金銀”,而非“金銀器食之罪”,唯《菩薩善戒經》最早明確規定不能用金銀盂器受取飲食。此處確實存在可商榷之處,但對於編纂年代的考慮,也有一定的依據。

(二)提問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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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晚會議結束之后,西南交通大學人文學院碩士研究生廖文麗就三元品戒罪目的部分內容在微信群向楊金麗同學提問。廖同學認為“學者及百姓子穢慢鬼神之罪”和“學者及百姓子拜禮鬼神之罪”似乎存在矛盾,二者是否並不同屬於天師道傳統?

楊金麗同學回應道,三元罪目涉及“鬼神”的戒條有三條,即“學者及百姓子呪詛鬼神之罪”“學者及百姓子穢慢神鬼之罪”“學者及百姓子拜禮神鬼之罪”,“穢慢”為玷污、輕慢之意,“穢慢神鬼之罪”把輕視神鬼視為罪過,而“禮拜神鬼之罪”則把崇拜鬼神視為罪過。從內容上看,“咒詛”、“穢慢”和“禮拜”之間確實存在矛盾,前面兩條強調鬼神祭祀,後面一條明確反對鬼神祭祀。天師道是反對鬼神祭祀的,所以應該只有“禮拜鬼神之罪”屬於天師道傳統,前兩條可能屬於方士傳統。

呂鵬志教授針對這個問題提出了三點補充意見。第一,“學者及百姓子不得拜禮神鬼”明顯屬於天師道傳統,最有力的文獻證據是收錄在早期天師道經典《太上老君經律》中的《老君百八十戒》。《老君百八十戒》中有兩戒都與這一戒條相似,首先是第一百十三戒“不得向他鬼神禮拜”,“他鬼神”指天師道以外的鬼神,即天師道可以禮拜自身系統的鬼神,如太上老君,但不得禮拜異教或異端的鬼神。其次是第一百十八戒“不得祠祀鬼神以求僥幸”,指不能祭祀享受血祭的鬼神。從曹魏的天師道經典《大道家令戒》可以看出,天師道崇奉道氣化身的鬼神,反對血肉祭祀。

第二,“學者及百姓子不得穢慢鬼神”這一戒條應屬方士傳統。早期南方方士尊崇鬼神,通過殺牲獻祭鬼神。在方士傳統的文獻《抱朴子內篇》中也有相關記載,作者葛洪一方面認爲祭祀無用,另一方面,他又主張在煉丹之前、煉丹的過程中以及煉丹完成之後都要祭祀相關的鬼神,比如玄女、老君等。事實上,方士傳統一直都有祭祀活動,後來道教的醮祭就是由方士傳統的祭祀發展而來。

第三,同一部經文中出現互相矛盾的戒條,正說明古靈寶經是同時融攝天師道、方士傳統和佛教傳統的經系。因爲它同時融攝三種傳統,其撰作者在兼收並蓄的過程中,就有可能沒有注意到這些傳統的信仰和實踐可能互相矛盾。這種情況并不少見,如陸修靜的《太上洞玄靈寶授度儀》係根據多部古靈寶經編撰而成,由於陸修靜大量徵引,刪改不多,所以此經也存在多處前後表述不一致的內容。(參見呂鵬志《早期靈寶傳授儀——陸修靜(406477<太上洞玄靈寶授度儀>考論》,《文史》,2019年第2輯,第121-150頁)

 

(來源:廖文麗)